2013年02月15日 02:00 | 来源:车讯网 |
作者:
金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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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召回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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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日不仅是元旦佳节,对于广大汽车消费者来说也是个“千载难逢”的好日子。历经近十年酝酿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将从元旦起正式实施,这也就意味着,将2004年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门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上升为“条例”,具有强制执行力。此后汽车厂商若存在隐瞒缺陷或拒不召回等行为,罚款数目可高达千万。
可以说,该《条例》是我国突破缺陷汽车召回立法层级低的限制,促进召回制度有效实施的重要举措。但是,看过《条例》全文后也许会发现,条例内容虽从监管范围、监管力度、威慑力方面都进行升级,在保护消费者、监管汽车厂商的力度上也明显加强。
美中不足仍存在。对于召回的个别细节方面,车企还是“有机可乘”的状态。如有毒气体超标未纳入《条例》中,认定汽车产品的“批次性”缺陷缺乏定量标准,时间期限等概念上不够清晰等。
《条例》发布前后,我国汽车企业一改以往“固执”形象,纷纷加大产品检测和召回力度,甚至在2012年收官时出现扎堆召回现象。自2012年10月10日国务院审议通过了《条例》,有包括一汽丰田、马自达、郑州宇通、上汽乘用车、吉利、上海通用、斯巴鲁、奔驰、捷豹路虎、福田等多家企业实施近15起召回,共计召回汽车近60万辆。
这样一来,对于车主来说,《条例》实施后,一些车型出现成批次问题的情况下,就很可能会被召回处理,也就以为这样此前一些难以维权的问题会有更多的解决途径。但在另一层面上,厂家召回后所做的技术处理能否从本质解决问题也是个未知数,所以《条例》是一剂良药,同时车企提高技术水平也更是药之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