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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召回条例已实施 规范车市积极作用渐显

2013年01月06日 02:00 来源:车讯网
作者: 金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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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讯网 报道】1月1日不仅是元旦佳节,对于广大汽车消费者来说也是个“千载难逢”的好日子。历经近十年酝酿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将从元旦起正式实施,这也就意味着,将2004年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门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上升为“条例”,具有强制执行力。此后汽车厂商若存在隐瞒缺陷或拒不召回等行为,罚款数目可高达千万。

  可以说,该《条例》是我国突破缺陷汽车召回立法层级低的限制,促进召回制度有效实施的重要举措。但是,看过《条例》全文后也许会发现,条例内容虽从监管范围、监管力度、威慑力方面都进行升级,在保护消费者、监管汽车厂商的力度上也明显加强。

汽车召回条例已实施 规范车市积极作用渐显

  细节亟待完善

  美中不足仍存在。对于召回的个别细节方面,车企还是“有机可乘”的状态。如有毒气体超标未纳入《条例》中,认定汽车产品的“批次性”缺陷缺乏定量标准,时间期限等概念上不够清晰等。

  《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如此一来,等于今年初公开征求意见稿中对“缺陷”定义时提及的“人体健康”因素,在定稿中已被删除。也就意味着,导致车内空气质量不佳乃至有毒气体超标等因素无法纳入召回范围。

  而对于强制召回的调查阶段,《条例》中指出,“主管部门在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信息后或者有证据表明有必要启动缺陷调查时,可以启动缺陷调查。”“在缺陷调查过程中,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这意味着相关主管部门包揽了全部的管理和监督职责,而最有发言权的广大消费者却被排除在问题缺陷汽车的调查、认定门外。并且,细究以上两条细则,也存有一些模糊信息。

  主管部门据何判定汽车产品是否存在缺陷;是否存在鉴定汽车缺陷的权威第三方机构;主管部门如何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信息,如果是通过车主投诉获知,如何判定车主投诉的真实性,多大范围的车主真实投诉才启动处理程序;如何保证问题调查过程中的公正性等等。

  如上所述,很多细节问题都需要在《条例》实施前思考清楚,如形容认定汽车产品的“批次性”缺陷,缺乏定量标准,并且时间期限等概念上不够清晰,这也将成为解决问题的障碍。如何才能令《条例》真正“用起来”,而不仅仅是表面文章,这是接下来需要思考的事。

  尽管存在些许不足,《条例》对于我国目前的汽车市场环境来说,还是一剂强有力的规范剂。尤其在汽车企业的召回积极性和主动性方面有了本质的提升。

 

关键词: 汽车召回条例 - 正式实施 - 规范车市 - 积极作用 - 渐显
责任编辑:金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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