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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岁女孩诞下女婴

2013年07月09日 15:42 来源:车讯网
作者: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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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6日晚上,在扬州市人民医院东区医院,一名11岁女孩诞下一不足月女婴。据介绍,刚开始其养母还以为是胃炎,前两天到医院,发现出事了,想引产的,但是已经来不及了。经过手术,女孩生下了一个4斤2两的女婴。亲属介绍,女孩怀孕,涉嫌性侵她的是其养父。 

11岁女孩在医院生下了一个不足月的女婴,这件事很稀奇,很古怪,很反常,显然,这个女孩受到了不法性侵,稍有正义感的人,得知这件事后一般都会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将性侵者绳之以法。

让我感到不解的是,对于这起明显涉嫌违法的事件,接生的医院却视若正常,压根没有想到报警,至于女孩的亲属则轻飘飘的来一句,可能是其养父作的孽,那口气似乎只把这件事当做一件家丑,倒是我有点大惊小怪了。

看完新闻,居然没有半句警方介入的字眼,让我不由得脊背直冒凉气。11岁属于地地道道的幼女,由于天真与无知,很容易被骗、被逼失身,而下手者很可能是其身边的人,最亲近的人,养父有作案的便利与动机。说到养父性侵养女,扬州并非第一例,在此之前我们早有耳闻,只是这一次被奸的幼女岁数更小。可以想见,这名养父的性侵史绝非一年两年了,用禽兽养父来形容恐不为过。

我很奇怪,幼女怀孕了这么久,家人(尤其是养母)居然没有发现异常,如果是你亲生的,会如此大意吗?因为,只要你们平时帮她洗一次澡,换一次衣服,哪怕只是简单地抱一次,就能发现不正常,可见,平时对待这个养女,你们并不用心,所谓的关爱最多只是善意的谎言。

女孩遭受耻辱,法律岂能也被蒙羞?遗憾的是,家人没有报警,医院没有报警,就连采写新闻的记者也没有报警,难道都是一群法盲?做人的良知与正义感难道都被狼狗叼走了?

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女娃生女娃,本身就是一封很直观的举报信,不知当地警方有没有行动起来,倘若也坐视不管,那可是法制社会的一大悲哀了。

 

关键词: - 女孩 - 女婴 - - - 养父 - - - 性侵 - - - 家丑 - - 医院 - - 法律 - -
责任编辑: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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