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3月06日 01:11 | 来源:车讯网 |
作者:
刘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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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诉求:销售欺诈需更换新车
陈先生对此很是不满,自己花钱购买的是一辆新车,4S店卖给自己的却是一辆已经卖出多日的“旧车”。对此,陈先生认为4S店存在销售欺诈的行为,蓄意将一辆“旧车”卖给自己,这一行为已经超出了陈先生的接受范围。
陈先生认为,车辆售卖过程中4S店没有尽到告知详细车辆信息的义务,将“旧车”当做新车售卖已经触犯了消法,有义务为自己更换新车。
律师观点:销售商需承担车主损失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即“知悉真情权”,利用欺诈性的价格广告,使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的真实价格的知情权遭到损害,因此销售商承担的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胡某要求撤销合同的诉讼请求不能支持。
编辑观点:
车辆销售,车主有权知道自己所购买车辆的全部信息,而经销商也有义务告知车主车辆的详细情况。而这起案例中,车辆已经被二次销售,并且车辆已经多次保养,车主却完全不知情。说句不好听的,这辆车有没有出过事故或者故障,车主陈先生也是完全不知情,甚至某天车辆出现严重问题时也无法分辨是之前的故障还是之后的故障。4S店在这起案例中的所作所为已经超出了欺诈的范畴,完全就是蒙骗消费者对品牌的信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