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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召回由规定升级为条例 细节亟待完善

2012年11月09日 02:00 来源:车讯网 作者:金雪 我要评论(0)

  【车讯网 报道】10月30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公布,将2004年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门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上升为“条例”,具有强制执行力。至此,对我国汽车召回的“十年磨一剑”终于告一段落。

  据了解,该条例中所称的“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条例所称“召回”,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对其已售出的汽车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活动。根据这个条例,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全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可以说,该《条例》是我国突破缺陷汽车召回立法层级低的限制,促进召回制度有效实施的重要举措。但是,看过《条例》全文后也许会发现,条例内容虽从监管范围、监管力度、威慑力方面都进行升级,在保护消费者、监管汽车厂商的力度上也明显加强。但美中不足的是,对于个别细节方面,还是留有空白,从而处于车企“有机可乘”的状态。

  《条例》终于来了

  有数据显示,从2004年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门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到今年10月29日,中国累计召回的缺陷汽车已多达898.6万辆。虽然,十年才千呼万唤始出来的《条例》算不上及时雨,但在各个方面,已比《规定》时代进步许多。

  在召回程序方面,条例规定,生产者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经缺陷调查认为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也应当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

  此外,还规定了召回实施程序。生产者实施召回,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制定召回计划,并按照召回计划实施召回。对实施召回的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缺陷。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召回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组织与生产者无利害关系的专家对生产者消除缺陷的效果进行评估。

  高处罚力度不等于高执行力

  《条例》明确,其具有强制执行力,车企不得拒绝召回,否则处以重罚。《条例》规定,针对生产者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隐瞒缺陷情况,拒不召回等严重违法行为,条例规定对生产者处以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也就是说,若按10%的最高限额对违法企业处罚,假设均价10万元的乘用车,一批次销量为1000辆,则企业至少将被处以1000万元的高额罚款。

  对于强制召回的调查阶段,《条例》中指出,“主管部门在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信息后或者有证据表明有必要启动缺陷调查时,可以启动缺陷调查。”“在缺陷调查过程中,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这意味着相关主管部门包揽了全部的管理和监督职责,而最有发言权的广大消费者却被排除在问题缺陷汽车的调查、认定门外。并且,细究以上两条细则,也存有一些模糊信息。

  主管部门据何判定汽车产品是否存在缺陷;是否存在鉴定汽车缺陷的权威第三方机构;主管部门如何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信息,如果是通过车主投诉获知,如何判定车主投诉的真实性,多大范围的车主真实投诉才启动处理程序;如何保证问题调查过程中的公正性等等。

  如上所述,很多细节问题都需要在《条例》实施前思考清楚,如形容认定汽车产品的“批次性”缺陷,缺乏定量标准,并且时间期限等概念上不够清晰,这也将成为解决问题的障碍。如何才能令《条例》真正“用起来”,而不仅仅是表面文章,这是接下来需要思考的事。

  有毒气体超标未纳入《条例》

  《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如此一来,等于今年初公开征求意见稿中对“缺陷”定义时提及的“人体健康”因素,在定稿中已被删除。也就意味着,导致车内空气质量不佳乃至有毒气体超标等因素无法纳入召回范围。

  众所周知, 在世界卫生组织列出的人类健康十大威胁中,车内空气污染赫然在列。而在日常生活中,也经常看到有众多车主“组团”维权,要求车辆空气超标的厂家给个说法,但结果都是不了了之。这就“得益于”国家强制标准留白所造成的阻碍。业界此前一度将期望放在《条例》上,期望条例能对车内空气质量把关,但随着目前《条例》全文的落定,这一期望也随之落空。

  总而言之,《条例》相比此前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已经有了长足进步,但细节方面仍有待完善和落定,以保证《条例》能够真正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汽车市场健康发展带来福音。当然,也希望这一完善,不要再等十年。

关键词: 汽车召回 - 规定 - 升级 - 条例 - 细节 - 亟待 - 完善
责任编辑:金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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