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2月10日 23:33 | 来源:车讯网 |
作者:车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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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讯网 报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本市机动车驾驶人记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达到12分的,不得继续驾驶机动车,须持《居民身份证》到规定的任一地点(具体见《全市满12分驾驶人学习及考试地点》)参加学习和考试。接受驾驶技能考试的,须按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二、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后,在15日以内仍未参加学习、考试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网站(www.bjjtgl.gov.cn)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三、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本周期内累积记分不予清除并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四、机动车驾驶人被处罚后,超过三个月不缴纳罚款或者两次逾期(超过15天)不缴纳罚款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次记12分。
五、机动车驾驶人可以登录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网站(www.bjjtgl.gov.cn)查询记分情况。查询方法为登录主页,输入驾驶人的姓名和驾档编号即可。机动车驾驶人也可以通过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记载的分值进行累加,来获知自己的记分情况。
特此通告。
附件:全市满12分驾驶人学习及考试地点
地 点 名 称 地 址 联系电话
京朝培训部 朝阳区化工路甲18号
京海培训部 海淀区树村后营88号
京南培训部 丰台区西三环南路西局南街168号
北京丰培训部 丰台区丰西路洪泰庄10号
京顺培训部 昌平区东小口乡首汽丰田驾校
京北培训部 昌平马池口 60772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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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柔考试工作站 怀柔交通队院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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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庆考试工作站 延庆县妫水南街
顺义考试工作站 顺义顺平西路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