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07日 08:26 | 来源:网易汽车 |
作者:张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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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的第十五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开展连锁经营应当取得汽车供应商授权”以及“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设立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持汽车供应商对其授权和同意设立的书面材料,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都是在绝对限制了汽车经销商自我扩张的权利。
当然,《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也限制了汽车生产企业的权利。但是这种限制在以上授权的规定下,几乎很难发挥作用。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汽车供应商应当与汽车品牌经销商签订授权经营合同。授权经营合同应当公平、公正,不得有对汽车品牌经销商的歧视性条款”;第二十四条规定“汽车供应商不得干预汽车品牌经销商在授权经营合同之外的施工、设备购置及经营活动,不得强行规定经销数量及进行品牌搭售”。
但是实际上的情况是,授权经营合同很难做到公平公正,而汽车生产企业单方强制规定经销数量几乎是业内的普遍现象。
显然,《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给予汽车生产企业的“授权”造成了汽车生产企业在厂商经营合同中的优势地位,也从而让经销合同更加有利于汽车生产企业。
而《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对于汽车品牌经销商行为规范的具体规定,更加强化了这种汽车经销商的从属地位。比如第二十六条规定“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严格遵守与汽车供应商的授权经营合同,使用汽车供应商提供的汽车生产企业自有的服务商标,维护汽车供应商的企业形象和品牌形象,提高所经营品牌汽车的销售和服务水平”。
可以想见,按照本条的规定,汽车经销商不仅仅是需要严格按照汽车生产企业的要求一丝不苟地执行,甚至还要将自己的利益追求掩盖起来,以维护汽车生产企业的利益。这难道是一个独立经济法人所应该从事的义务吗?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汽车品牌经销商必须在经营场所的突出位置设置汽车供应商授权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商标等,并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非授权品牌汽车的经营”。这更让汽车经销商在提升自己品牌形象方面处于一种违法的状态。
从以上的种种分析中,《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急需要向着保护经销商利益的方向修改。从目前来看,汽车经销商出现越来越多的经营困难甚至亏损并不是汽车市场造成,而是汽车生产企业在政策的保护下采取的将销售利益更多向自己倾斜造成。
一款汽车产品的价格利益分配体现在多个环节:经销商、税收、生产企业、配套商。在所有的四个环节中,除了税收具有强制性以及确定性以外,汽车生产企业则保证了自己获得了最大利益。汽车行业都在说困难,其实只是或者更多的是经销商困难,汽车生产企业则仍然保持了汽车收入的较高利润,这种现象在外资品牌身上表现的尤其明显。
要想让汽车生产企业输送更多的利益给汽车经销商,就必须改变目前的厂商管控机制,而要改变目前的厂商管控机制,就必须要修改《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